刺死辱母者90以上网友认为属正当防卫
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据记者证实侮辱细节: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和另十名涉黑男子的面,脱下裤子掏出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凤凰公测』截至昨晚22:50,已有名网友参与投票。结果显示90%以上网友认为于欢刺死辱母者属正当防卫,而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是量刑过重。
如果救母者被判无期,当年为何要抗日?文/熊培云
按计划今日在长沙做讲座,现在坐在去另一座城市的火车上。已经是晚上了。心里却一直惦着清晨在机场读到的新闻《刺死辱母者》(原载于《南方周末》,见后文)。
由于匆忙,我只能利用坐在动车上的这点时间简单说说我自己内心的想法。生活在这个时代,有时我庆幸自己还能保持内心的愤怒。正如此刻。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认为弑凶者无罪。
事情的原委大概是这样的:一群小歹徒,在一位负罪而逃的大歹徒的带领下,以索债之名,聚众(十一人)殴打、猥亵一位母亲(欠债者苏银霞)。面对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警察虽然到场却未尽保卫公民之责。而同样被侮辱的儿子(于欢),在终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拔刀刺伤其中数位歹徒(其中一位事后死亡)。
由此,于欢被法庭判处无期徒刑。
面对如此严厉的判决,我不禁要问:
当绑架、伤害与侮辱正在进行,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这世上还有什么可以称为正当防卫?如果这不是绑架和恶意伤害,那就请问中国哪条法律赋予了被雇索债者权利去限制并侮辱与他们命运原本毫无瓜葛的苏银霞母子?
我虽然素来主张非暴力,但对于于欢为了母亲以及自己的尊严,拔刀刺向歹徒,使自己摆脱正在被绑架和被侮辱的凶险之境,我认为他是无罪的。而且,他不仅无罪,还应该被视为法律与道德的保卫者。因为他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在努力阻止那群暴徒继续加害他们母子。
这不是一般的打架斗殴,而是一位公民遭受恶意侵害时的辛苦自救。
如果有人认为于欢防卫过当,那就请参见刑法二十条中有关正当防卫的相关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即法律上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私刑。
事实上,正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保卫,国外许多刑法都会倾向于无辜者。比如德国刑法规定防卫人因为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有关于欢弑凶案的严厉判决之所以引起公愤,实因它同世人公认的法理逻辑与世俗情理完全不通。作为一个看着抗日片长大的中国人,此刻我最想问的是,如果于欢的义举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当年的中国人为什么要抗日?驱赶入侵者的正当性又在哪里?
辱母者,虽远必杀之!作者罗胖子来源
敏敢话提
在一部弘扬抗战先烈正能量的电视剧里,罗胖子记得有这样的场景:东北某日占地区山村,一队日本鬼子兵抓到了山里一对母子。母亲四十多五十岁,儿子三十出头。日本兵逼迫儿子交待情报,英雄的抗日军民自不屈服。为了让儿子就范,日本兵当着儿子的面,强暴了那位柔弱的母亲。
在生死关头,儿子侥幸得以逃脱。后来,那位儿子依靠对山里地形的熟悉,开始了疯狂的复仇计划。他利用地形条件在山里游击,将侮辱过他母亲的十几个持枪鬼子兵,全部设计杀掉。这是一个有血性的中国汉子,是一个抵御外辱的榜样人物。古今中外,凡是侮辱他人母亲者,皆无好下场。
现在有很多人,喜欢把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挂在嘴上。如果一个男人,见母亲受辱而忍气吞声无所为,那他还有人性?还有血性吗?显然没有!
在刚刚过去不久的罗天换地事件中,以及去年的南海仲裁事件中,很多人喊出了中国人应该有血性这句话。打砸抢罗胖子不支持,大姑娘高呼日恁娘罗胖子也不支持。但是,中国人应该有血性这句话,罗胖子是百分百地支持的。一个男人没有人性,失去血性,与猪狗何异?
试想,前述电视剧中,那个目睹母亲被日本鬼子轮番侮辱的山里汉子,如果懦弱到无所作为,必遭国人唾弃,遗臭万年。更不可能作为正能量典型,被搬上荧幕。中国历史上那些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没有任何人可以容忍母亲、妻女当众被人强暴、羞辱。
罗胖子只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七十多年前发生在日本侵略时期鬼了兵当着儿子面羞辱母亲的罪恶,居然会发生在现在。而且,这个实施极端侮辱行为的人不是日本鬼子,不是外来侵略者,而是中国人。
据南方周末报道:去年,山东聊城企业家苏银霞因借了当地房地产商高利贷,被对方找来涉黑人员催收欠款。在她自己的企业里,苏银霞和她22岁的儿子于欢被围困,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凌辱一个多小时后,涉黑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目击者报警了,随后有包括女警在内的民警赶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肯定是以为看到了保障人身安全的曙光,人民警察肯定会对极端侮辱妇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予以制止。然而,他们得到一句要账可以,不能打人这样的话,警察就离开了屋子。
此后,不堪羞辱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将杜志浩等四人刺伤,后杜志浩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今年02月17日,于欢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一经暴光,舆论哗然。
由于媒体行为的特殊要求,报道此事的记者只说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并没有通过细节让读者知道杜志浩是如何污辱的。为此,作者专门就此向采写此稿的南方周末记者王瑞峰老师求证,得到的答案是: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和另十名涉黑男子的面,脱下裤子掏出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
此案暴光后有网友留言说:于欢如果杀人,显然他杀人是不对的;但是于欢他杀的这个杜志浩,其行为还算是人么?
中国人最讲气节,士,可杀不可辱。别说一个有血性的儿子不能容忍杜志浩的行为,就是一个普通的路人,也不可能容忍杜的罪恶行径!侮辱妇女、侮辱母亲,还有比杜志浩更恶劣的恶行么?没有,绝对没有!
在抗日战争时期,日本鬼子兵侮辱妇女,肯定不行;当着儿子的面侮辱他的母亲,绝对更不行。我们任何人,都支持鼓励遭此奇耻大辱的儿子,设计杀掉犯此罪行的日本鬼子兵。今天,我们仍然绝对不允许犯罪分子有此恶行,南方周末报道后,数以百计的留言声援,便是例证。
70多年前的旧社会,发生的当着儿子面侮辱母亲的行为,我们直到今天仍然支持儿子报仇;今天发生涉黑人员当着儿子面拿阴茎在母亲脸上蹭、往嘴里塞的恶行,任何一个正常人,无论男女老少,都绝不能容忍。但是,山东聊城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却能容忍,让人无法理解。
试想,如果判案法官与于欢调换一下位置,他会不会觉得母亲受辱,还没到动刀的地步;会不会觉得自己犯罪,也判自己个无期呢?
辱母者,虽远必杀(惩)之,是为男人!
刺死辱母者▲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图)
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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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1还不清的高利贷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职工刘晓兰看到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是在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她预感不妙。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刘晓兰说。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年7月和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年4月,她共还款万元,并将一套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工商资料显示,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0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在山东冠县,不少企业热衷于向吴学占借款。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将面临暴力催债。“工业园有几家企业还不上钱,被卡车堵门,我也被恐吓过。”园区内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案发后不久,冠县工业园区22家企业联合凑钱,给源大工贸送来十多万捐款,帮助苏银霞打官司。“捐钱是因为同情她的遭遇。”上述企业负责人说。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2“只有死路一条”第二天,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当晚,于秀荣老伴的电话一直拨不出去,他走出去几百米,才打通了。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又过了4分钟,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3“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医院打听,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仍继续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4“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在冠县工业园内,与源大工贸邻近的一家企业老板说,事发不久,他曾被警方喊去了解情况,“第二天吴学占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公安局说了啥”。警方对吴学占涉黑团伙介入调查。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张贴在源大工贸门口的布告显示,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鼓励群众举报,并呼吁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聊城警方内部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源大工贸一案是吴学占涉黑案件的一部分。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三名伤者中,严建军、程学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这两个被害人在于欢一审受审时已被“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死者杜志浩出生于冠县斜店乡南史村,因在家中排行老三,被人称为“杜三”。南史村一名村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杜三常年不在家,一直住在县城或东古城镇,给村民留下的唯一印象是,因琐事“揍他舅舅”。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这名女学生的母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刘晓兰为化名)
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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